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后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4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导致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48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结算约定主张工程款,同时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其次,利息起算时间以应付工程款之日为准,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工程交付时间无法举证的,结算文件出具之日即可视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实际施工人自愿延后起算时间的法院予以支持。最后,利息计算标准无约定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即可。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2019年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某县住建局发包的两个绿化工程标段后,口头将部分工程及党校改造项目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左某施工。左某完工后,2020年12月28日某公司工作人员党某云、彭某洋等与左某签署三份《工程结算会签审批单》,确认结算总金额727509元,某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左某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左某诉求,某公司上诉仅对利息起算时间和标准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结算文件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左某自愿从2021年10月28日起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率按照同期LPR分段计算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48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分包相关规定,避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或个体,否则不仅分包合同无效,仍需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
-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施工记录、结算文件、沟通凭证,尤其是加盖施工企业公章或有授权人员签字的结算文件,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依据,如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结算出具之日即可主张利息起算。
- 发包人需注意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否则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支付责任,避免因承包人拖欠款项被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追索。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