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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取得胜诉判决未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5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已经通过诉讼取得对次债务人的生效胜诉判决,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534号生效判决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的核心适用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特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诉讼取得了对次债务人的生效胜诉判决,就已经完成了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的行为,哪怕后续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属于“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相对人不认为债权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孙某乙对新疆某农牧公司享有190269元的到期债权(含工资、报销款、垫付的司机工资),新疆某农牧公司对新疆某实业公司享有190269元的到期债权,且已于2024年9月通过诉讼取得墨玉县人民法院生效胜诉判决,但新疆某农牧公司未就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孙某乙认为新疆某农牧公司怠于行使债权,遂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新疆某实业公司直接向其支付190269元。

争议焦点

新疆某农牧公司已取得对新疆某实业公司的胜诉判决未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属于怠于行使债权,孙某乙的代位权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新疆某农牧公司已经通过诉讼方式向新疆某实业公司主张了到期债权并取得生效判决,不属于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孙某乙也未举证证明新疆某农牧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因此孙某乙主张的代位权不满足法定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支持孙某乙诉请的判决,改判驳回孙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孙某乙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534号
  •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打算提起代位权诉讼前,一定要先核实债务人是否已经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只要债务人已经拿到胜诉裁判文书,哪怕没申请执行,也不符合代位权的适用条件,贸然起诉大概率会败诉。
  2. 遇到债务人拿到对次债务人的胜诉判决却不还钱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先起诉债务人拿到胜诉判决,之后在执行阶段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即可,无需走代位权诉讼程序。
  3. 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要求较高,需要同时证明两个合法到期债权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该行为影响自身债权实现,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选择最优维权路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