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另案陈述主张合伙关系拒返还代收工程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5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以另案中当事人提及的“合作”表述主张存在合伙关系,拒不返还代为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54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四个构成要件。其次,合伙关系的认定需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为核心特征,仅有另案中的零星“合作”表述,未提供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合伙事务决议等核心证据的,不能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本案中彭某代收徐某的工程款后,以存在合伙关系为由拒不返还,没有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全额返还案涉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徐某是和田河大型灌区和田市2017年骨干工程节水改造第一(施工)标段的实际施工人,2019年出具委托手续委托彭某代收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共计905739.5元,彭某收款后以其与徐某、罗某三人存在合伙关系为由拒不返还,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罗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争议焦点
彭某主张的三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其占有案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观点
彭某未能提交合伙合同、出资凭证、合伙事务决议、利润分配记录等证据证明三人就案涉项目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仅以另案中的相关陈述不足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彭某占有案涉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罗某未实际占有案涉款项,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彭某上诉,维持原判,彭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05739.5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彭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542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个人之间合伙开展项目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规则、风险承担方式、合伙事务执行权限等核心事项,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 委托他人代收大额款项时,建议签订书面代收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返还时间、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降低资金被侵占的风险;
- 诉讼中主张存在合伙关系对抗返还款项诉求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交合伙协议、出资转账记录、合伙事务决策记录、利润分配凭证等核心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或者另案中的零星表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