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程未结算被第三方覆盖无法鉴定,施工方要工程款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5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项下已完成工程量未结算、施工内容已被第三方后续施工覆盖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施工方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558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类情形下施工方的诉求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施工方需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施工方未留存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确认凭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包方提出的共同测量结算要求,且施工内容已被第三方覆盖导致无法鉴定工程量的,施工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真实案例
2021年1月,和田某公司与新疆某公司签订《土地平整合同》,约定由和田某公司为新疆某公司提供土地平整劳务,单价为1370元/亩,按实际平整面积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和田某公司完成了部分施工作业,新疆某公司向其支付了30万元工程款,后项目因故停工。
2024年9月,新疆某公司为结算已完工程款,邀请公证处、专业测量机构共同对和田某公司已完成的平整面积进行测量,和田某公司以“施工已过3年多,土地已变形”为由拒绝配合测量。此后案涉项目被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已完成全部土地平整作业,和田某公司原施工内容已被完全覆盖。
和田某公司起诉要求新疆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和田某公司未提交施工图纸、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证明已完工程量,且案涉工程已不具备鉴定条件,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仅为单方估算,无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和田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558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务必留存好全套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签证、进度确认单、双方沟通记录、验收凭证等,每完成一个施工节点要及时找发包方签字确认已完工程量,避免后续无据可依。 2. 发包方提出结算、测量要求时,施工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后续产生举证不能的风险将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3. 若得知项目可能停工、转包给第三方的,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录像、双方共同测量签字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量的证据,避免施工内容被覆盖后无法主张权利。 4. 若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应当优先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固定,而非单方估算金额后直接起诉,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