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方使用设备1年主张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退款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579号案例实务解读

买方使用设备1年主张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退款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5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方签收设备并投入使用超过1年后,以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卖方逾期交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卖方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579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种主张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若买方工作人员已经在设备签收单上标注“验收合格”,且设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买方未在质保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量异议的,会被视为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其次,若卖方已经完成供货、安装调试义务,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的,不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买方单方发送的解除通知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反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真实案例

2023年11月,新疆某工程公司与新疆某科技公司签订《某博物馆(多媒体)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新疆某科技公司向工程公司供应LED地砖屏、投影仪等设备及多媒体影片,合同总价166万元,卖方收到预付款后30日内完成送货、安装调试,货款分四期支付,质保期1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公司累计支付货款132.8万元,科技公司供货后,工程公司现场工作人员杨某甲于2024年1月18日签署《博物馆设备签收单》,标注所有设备验收合格。2024年6月案涉博物馆正式向公众开放,设备投入实际使用。2024年11月,工程公司向科技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函》,以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卖方逾期交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为买卖合同关系,科技公司已经完成供货、安装调试义务,工程公司已使用设备超1年且未在质保期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具备解除条件,判决驳回工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工程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32000元。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57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方签收设备时务必当场核对设备参数、质量,如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场在签收单上注明异议内容,不要随意签署标注“验收合格”的单据,否则后续很难推翻该签收效力;
  2. 如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买方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质保期内以书面函件、正式沟通记录等可留存的形式向卖方提出异议,避免怠于通知被视为质量合格;
  3. 买方已经实际使用设备较长时间、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的,不要轻易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该主张不仅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如需安排个人垫付货款的,应当提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指定收款账户,垫付后及时要求卖方出具盖章的收款确认凭证,避免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