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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合同无效后管理费怎么扣?征和律所结合和田地区(2025)新32民终15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因违法转包导致合同无效的,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应当扣除?扣除比例如何确定?PPP项目发包人是否需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额外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59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违法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对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法院不会直接采信无效合同约定的比例,也不会完全否定管理费的合理性,而是会结合转包方实际履行的管理义务多少、同区域类案裁判标准酌情调整扣除比例;其次,PPP项目的发包人身份与普通建设工程发包人无特殊法律差异,仅需在欠付转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如发包人已举证证明付清全部工程款的,无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仅以项目属于PPP项目为由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现行生效法律条文依据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真实案例

2017年,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策勒县绿色生态脱贫产业园PPP项目后,与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霍某某签订《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将其中4栋标准化厂房的施工业务违法转包给霍某某,合同约定房建工程需扣除不含税总价5%的管理费。霍某某按约定完成施工后,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14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自行扣除管理费102万余元(约占不含税总价的5.9%),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判决某建设公司向霍某某支付工程款5007557.10元及利息。霍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管理费扣除比例过高,且PPP项目发包人和田某投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在案涉项目中实际履行的管理义务较少,参照同区域同项目类案的裁判标准,酌情将管理费比例调整为2.5%,核算后欠付工程款为5636473.78元;同时查明和田某投资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最终作出改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59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全部施工资料、与转包方/发包方的沟通记录,尤其是能够证明转包方未尽管理义务的相关证据,在结算产生争议时可主张调低管理费扣除比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需重点搜集发包人欠付转包方工程款的相关证据,仅以项目属于PPP项目为由主张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 司法鉴定过程中,如鉴定机构直接对管理费、违约金等属于法院司法认定权限范畴的事项作出判定的,当事人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避免法院“以鉴代审”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4. 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最终由法院按照当事人胜败诉比例分摊,维权过程中垫付的鉴定费、勘验费等费用要妥善留存转账凭证、收费票据,便于事后向败诉方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