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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收货后长期使用才提质量异议申请鉴定会被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6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收到货物后长期投入使用,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诉讼中才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鉴定,法院会准许吗?买方迟延支付货款是否会导致合同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61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买方收到货物后负有法定及时检验义务,若未在合理期限内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异议,且货物已实际投入使用较长时间,后续因安装、维护、环境等因素可能改变货物原始状态,此时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因无法还原交付时的质量情况,与待证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法院通常不予准许;其次,支付货款是买方的核心合同义务,若买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致使卖方收取货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卖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买方支付欠付货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最新案例

2023年10月王某与候某签订《滴灌管购销合同》,约定王某向候某供应各型号滴灌管,双方对货物规格、单价、质量检验规则(试压不超过6公斤爆管为供方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陆续按候某要求供货,候某接收货物后全部投入使用,陆续支付货款267000元,剩余14万余元货款长期拖欠未付。王某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货款,诉讼中候某以滴灌管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质量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候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候某支付货款142670元,对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候某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候某收货后长期使用未提出质量异议,现有货物状态无法还原交付时的质量情况,鉴定申请缺乏与待证事实的直接关联,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61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货物检验期限、质量异议期,供货后及时留存送货签收凭证、对账沟通记录,对方迟延付款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催告,固定违约证据,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2. 作为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当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及时检验货物质量,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留存质量问题的照片、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切勿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长期投入使用,否则后续再主张质量问题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若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固定交付时的货物样品,尽早提出质量鉴定申请,避免因货物状态变化导致鉴定无法客观反映交付时的质量情况,丧失举证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