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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中结算单复印件能否作为欠付劳务费依据?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6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仅持有结算单复印件,但被告举证证明后续已超额支付劳务费的,原告要求支付欠付劳务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646号生效判决分析:结算单复印件若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初步证明欠款事实,但如果举证义务人提交新证据证明已付款金额已经超过应付总金额的,法院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某乙虽然持有某甲公司出具的结算证明复印件,也有通话录音等佐证,但二审中某甲公司提交了2021年向张某乙下属班组工人支付劳务费的凭证,总付款金额已经超过案涉劳务总费用,因此张某乙的主张未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2020年杨某甲(时任新疆某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某乙签订《渠道施工劳务清包合同》,约定张某乙承包策勒县某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的劳务施工,总劳务费经核算为3899556元。2022年1月新疆某农牧公司出具结算证明载明欠付张某乙劳务费40万元,张某乙据此起诉要求某甲公司等支付欠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乙的诉求。新疆某农牧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提交新证据证明2021年已向张某乙下属班组负责人王某乙等人支付劳务费95.5万元,总付款已超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驳回张某乙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646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提供方在完成劳务后应当妥善保管结算单原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仅有复印件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2. 收款时应当对己方下属班组的收款情况进行统一统计,避免出现重复收款、超额收款后仍主张欠付费用的情况; 3. 诉讼过程中若对方提交新的付款证据,应当及时核对收款主体、付款时间、款项用途,若该款项不属于案涉项目费用的,应当及时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