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公司会计对账的金额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6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会计作出的对账结果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能否作为认定欠付费用的合法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66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长期稳定的事实交易关系中,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向交易相对方推送会计对接对账事宜,会计基于公司内部系统数据完成的对账核算行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效力直接及于公司。即便公司事后抗辩称会计无核算权限、交易单据存在瑕疵,也不能推翻双方已确认的对账结果效力,公司应当按照对账确认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起,于田某商品混凝土公司长期将运营车辆送到于田县某汽车修理中心维修,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车辆送修、维修项目确认均由公司司机签字完成。2024年公司前后两任会计先后与修理中心对接对账,最终核算确认2019-2023年期间欠付维修费141044.5元,修理中心对该金额予以认可。后公司以会计无对账权限、修理中心提交的单据存在矛盾、前案仅主张过37万元维修费为由提起上诉,拒绝支付欠款。
争议焦点
案涉欠付维修费金额如何认定,公司会计的对账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形成长期稳定的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公司两任会计基于内部系统登记数据完成的对账核算属于职务行为,效力及于公司,最终确认的对账金额是双方对交易金额的合意结果,合法有效。公司以单据瑕疵、会计无权限为由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商品混凝土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某汽车修理中心支付维修费141044.5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662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开展长期合作时,即便因交易习惯不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当留存好全部交易凭证,包括签收单据、沟通记录、对账凭证、付款记录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 企业安排工作人员对接合作方对账的,应当明确告知工作人员权限范围,必要时可书面告知合作方工作人员的权限边界,避免无权对账产生的法律风险;
- 若对交易金额存在异议,应当在对账过程中及时提出并留存异议证据,若已经对对账结果签字/确认,后续再以单据瑕疵、工作人员无权限为由抗辩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