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已约定工程质量修复自行承担的能否再主张施工方赔偿?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6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已通过生效民事调解书就工程质量修复责任、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且明确纠纷全部了结的,一方能否再就工程返工损失向对方主张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693号生效判决解答:生效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强制约束力,若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修复责任由其中一方自行承担,且明确双方就案涉工程的全部纠纷已处理完毕的,事后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返工损失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真实案例
2022年8月,皮山某旅游公司将葡萄架建设工程发包给和田某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阿某某当日将工程转包给阿某甲、阿某乙施工。后因阿某某未支付工程款,阿某甲、阿某乙于2023年向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阿某某自行承担案涉葡萄架剩余油漆(含返工)事宜,阿某某支付工程款39万元,双方就葡萄架建造的全部纠纷了结,法院出具(2023)新3223民初23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内容。
后商贸公司起诉旅游公司索要工程款时,法院委托鉴定认定案涉葡萄架返工修复费为244184.7元,在判决旅游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了该部分费用。商贸公司、阿某某遂起诉要求旅游公司、阿某甲、阿某乙共同承担该24万余元返工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生效调解书已明确油漆返工责任由阿某某自行承担,双方纠纷已全部了结,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69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评估后续可能产生的修复、返工、质保等隐形成本,不要为了尽快达成调解随意处分自身权利,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具有强制执行力,非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
- 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双方就工程款结算、质量责任承担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若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应当在法定6个月再审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非另行起诉主张损失,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