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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无效后主张违约损失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7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资质自然人承接电力工程钻孔劳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主张发包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74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案涉钻孔作业属于劳务分包范畴,发包方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案涉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其次,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需对对方存在过错、损失实际发生、损失与对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仅能提供自行制作的费用清单、无法提供原始凭证佐证损失真实性及关联性,且无法证明对方对合同无法履行存在过错的,诉请将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李某、王某与黄某签订《桥梁桩钻孔合同》,约定李某、王某承接吉祥至赛图拉110千伏线路电塔桩钻孔劳务,单价为每米1000元。李某、王某2021年11月进场施工,完成3.5个电塔桩钻孔后于12月离场,2022年3月返回工地时发现黄某已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作业,遂起诉要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含吊车费、运输费、工人工资、发电机租赁费)及可得利益损失5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因黄某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而无效;李某、王某提交的损失证据均为自行制作的清单,无原始转账记录、合同、正规支付凭证佐证,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且李某、王某无证据证明离场原因系黄某导致,间隔2个月未与黄某沟通复工事宜,黄某另行寻找施工队无过错,李某、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李某、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74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承接工程类劳务前,应先核实该劳务是否需要相应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若确需承接,建议挂靠有资质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支出都要留存原始凭证,包括正规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书面合同、签收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仅自行制作的费用清单无法作为法院认定损失的依据。
  3. 施工过程中如需停工、离场,一定要和发包方签订书面确认文件,明确停工原因、停工时长、复工时间,避免被认定为擅自离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4. 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工程总量、工期、违约条款、损失计算方式,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