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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还款协议没有买卖合同能主张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7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持双方签字盖章的《还款协议》起诉主张欠付货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744号生效判决解答:若《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结合供货凭证、结算单据等辅助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款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有权依据协议约定主张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和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砂石料买卖合同》,约定向该公司采购水洗砂,郑某甲为实际供货方。2023年9月11日双方结算确认欠付货款261600元,2025年5月10日和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与郑某甲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欠付郑某甲货款2616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到期后未履约。

郑某甲诉至法院后一审支持其全部诉请,和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郑某甲不是适格原告、债权转让未通知、一审无管辖权。二审法院结合过磅单、结算单、《还款协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公司一审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二审提出管辖异议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74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商事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交易主体、货物标准、价款、付款时间、管辖法院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若双方就欠付货款达成《还款协议》,务必明确欠款金额、还款进度、逾期违约责任,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还款协议》可作为主张债权的核心证据使用;
  3. 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未提出且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二审阶段再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4. 若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务必留存债权转让协议、已向债务人通知转让的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债权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