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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按原合同还是调解协议?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7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后续通过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应当以原合同约定为准还是以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780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对原合同付款期限的合法变更,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未做司法确认也属于有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从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和田市某百货商行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和田县某单位供应保暖物资及生活用品,合计货款521600元,原合同约定2022年12月31日前结清欠款。因单位未按时付款,2024年10月12日双方经和田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调解,约定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到期后单位仍未付款,商行遂起诉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算逾期违约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调解协议是双方对原合同付款期限的有效变更,至此双方债权债务金额才最终确认,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应当随之调整为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5年1月1日,因调解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标准,酌情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田县某单位向和田市某百货商行支付货款521600元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0698.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78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核心条款(尤其是付款、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时,一定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是否调整原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经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建议在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旦对方违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3. 中小企业向机关事业单位供货遭遇逾期付款的,除适用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可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主张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