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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方未交监理月报等资料,发包方能否拒付监理费?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8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已实际提供监理服务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仅未交付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等资料,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801号生效判决分析:监理合同的主合同义务为监理人提供专业监理服务、发包人支付对应监理费,交付监理规划、监理月报、专项报告等资料属于辅助主合同目的实现的从合同义务,与支付监理费的主合同义务不构成对等给付关系。若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上述资料作为支付监理费的前提条件,发包人仅以监理人未履行从合同义务为由拒付监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发包人认为监理人未交付资料给其造成损失的,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对抗监理费支付的主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墨玉县某局的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为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2021年4月1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因监理范围调整,最终确定应付监理费为48713.99元,案涉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后墨玉县某局以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交付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等资料为由拒付监理费,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遂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墨玉县某局能否以监理人未交付监理资料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监理主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交付监理资料属于从合同义务,与付款义务不构成对等给付,且补充协议未约定交付资料为付款前提,墨玉县某局以此拒付监理费无法律依据;其次,双方补充协议未约定监理费支付时间,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

裁判结果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改判墨玉县某局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48713.99元及逾期利息(以48713.9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0%自2025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801号
  •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除完成核心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达标、顺利验收外,还应当注意留存交付监理规划、月报、专项报告等资料的签收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举证纠纷;
  2.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若需要将监理资料交付作为付款前提条件,一定要在监理合同或补充结算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否则无权仅以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监理费,若因未收到监理资料造成审计延误、损失的,可另行起诉主张监理人履行交付义务并赔偿损失;
  3. 若结算文件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不会因结算作出时间超过三年就当然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