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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后获第三人侵权赔偿还能主张全额工亡待遇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4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亡,近亲属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还能否要求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亡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主张扣除已获侵权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473号生效判决分析: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范畴,二者请求权基础、赔偿目的、责任主体均不相同,除医疗费用外,近亲属有权同时主张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某酒店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工亡职工麦某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该酒店按照法定标准全额支付工亡待遇,其主张扣除图某已从第三人处获得的735000元侵权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麦某系某酒店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1月6日因第三人导致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6月1日,麦某的配偶图某与交通事故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35000元。

后经生效判决确认麦某与某酒店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7月18日,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麦某为工亡。因某酒店有限公司未为麦某缴纳工伤保险,图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裁决支持图某请求后,某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图某已获高额侵权赔偿,应当扣除相应金额。

争议焦点

1. 某酒店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图某支付工亡相关待遇;

2. 工亡待遇金额是否应当扣除图某已从第三人处获得的735000元侵权赔偿。

法院观点

首先,麦某与某酒店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麦某构成工亡的事实已经由生效裁判文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某酒店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认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酒店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工亡待遇。

其次,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人是基于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承担法定责任,二者并不冲突。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近亲属有权同时主张两项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第三人已赔偿为由要求抵扣工亡待遇。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酒店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图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2352.4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2200元,合计961232.4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47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
1. 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无论职工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参保,未参保的情况下发生工伤/工亡,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且不能以职工已获第三人侵权赔偿为由抵扣,用工风险极高。
2. 若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务必在法定的60日行政复议期限或6个月行政诉讼期限内提出权利主张,逾期未提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将无法再推翻。

对劳动者及近亲属而言:
1.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工亡的,不要误以为拿了侵权赔偿就不能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除医疗费用外,其余项目均可同时主张,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劳动关系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牌、考勤记录等),按法定流程申请工伤认定,避免超过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此外,本案中用人单位曾主张麦某为“临时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即使用人单位称其为临时工、劳务工,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者有权主张全部劳动保障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