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有多份重合结算收据时超付金额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新疆(2025)新民申50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同合作过程中形成多份内容高度重合的结算收据,当事人主张存在重复结算、法院漏算已付款项时,超付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民申5074号生效判决解答:人民法院核算合同纠纷的款项支付金额时,会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据、银行转账凭证作为核心依据。若前后两份结算收据内容存在重合,未明确注明前份结算作废的,后份收据视为对前份结算的补充调整,已经在前份结算中抵扣的代付款、扣款项不会重复计入已付款范畴。主张存在重复结算、漏算款项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蒲某与胡某存在长期劳务合作关系,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形成5份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收据。蒲某主张2018年4月1日与2019年11月18日的两份结算收据内容高度重合,属于重复结算,且原审法院漏算现金支付、代付工人工资、投标保证金、垫付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实际超付金额达45万余元,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结合银行转账记录、5份结算收据载明的内容逐笔核算款项,两份重合收据中的代付10500元、1960元均已在结算时作为已付款抵扣,2019年的结算收据视为对2018年结算的补充调整,不存在漏算情况。蒲某主张的重复结算、漏算现金付款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投标保证金、个税承担未在结算中体现也无书面约定依据,相关主张均不成立。最终裁定驳回蒲某的再审申请,原审认定胡某向蒲某退还超付款项161362元的判决有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民申507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作过程中每次结算应当明确标注结算时段、是否为最终结算,若后份结算是对前份结算的更正或替代,必须明确注明“此前所有结算单据作废,以本次结算内容为准”,避免前后结算重合引发争议。
- 现金支付、代付第三方款项除了在结算单中注明外,应当配套保留转账凭证、收款收据、沟通记录等佐证材料,仅以结算单主张款项支付的,若对方提出抗辩很可能存在举证不足的风险。
- 涉及投标保证金归属、税费承担、垫付款返还等特殊事项,应当单独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不要仅作口头约定,未纳入最终结算的特殊款项很难单独主张权利。
- 若当事人因健康原因、认知能力不足无法准确核对结算内容的,建议委托专业人员或者近亲属共同参与结算过程,避免出现重复确认、错算款项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