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成立需满足什么条件?征和律所结合拉萨(2025)藏01民终20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主张双方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合同义务,需要满足哪些举证要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藏01民终2017号生效判决解答:主张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成立,核心需要证明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了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比如签订的租赁合同签章真实、符合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双方就租赁条款协商一致;二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比如出租人已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车辆、承租人已支付过租金等。若提交的合同签章存在明显瑕疵、无法证明是对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履约事实的,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请求将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上诉人环球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主张其与被上诉人西藏某某公司(住所地拉萨)于2022年12月签订了《车辆合作合同》,向后者出租4台车辆,因被上诉人欠付租金、未返还车辆,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租金、违约金、返还车辆等各项费用合计近35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有新证据(补充协议、代付款说明、聊天记录等)可证明合同关系真实存在。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核心是双方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车辆合作合同》上被上诉人的印章不符合西藏自治区注册企业公章藏汉双语的规范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也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真实签字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提交的补充协议、代付款说明上的签章同样存在上述瑕疵,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无原始载体核对也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上诉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向被上诉人交付案涉车辆,因此案涉合同不成立,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67.99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藏01民终2017号
-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异地租赁合同前要核实对方签章的真实性,尤其要注意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公章的特殊规范(如西藏注册企业要求公章为藏汉双语),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留存签约过程的照片、视频,避免出现签章造假的风险。
-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留存完整的履约痕迹:车辆交付要由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人员签字,同步留存交车照片、视频、定位记录;租金付款要备注对应合同编号、租期,避免出现无证据证明履约事实的情况。
- 涉及第三方代付、补充协议等变更合同内容的文件,同样需要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留存原件,无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在诉讼中很难被法院采信。
- 若遇到合同相对方否认合同关系的情况,要及时收集双方沟通的原始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履约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效支撑自身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