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能否直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征和律所结合拉萨(2025)藏01民终20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斗殴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侵权责任成立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藏01民终2056号生效判决分析: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文书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将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侵权行为存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核心证据,结合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举证,即可认定侵权责任成立。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无原件核对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标准,不足以推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殴打事实,因此其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未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9日,夏某、任某在拉萨市柳梧新区某租车店门口与张某发生冲突,二人分别用拳头及空心钢管击打张某头部与左手,导致张某受伤。张某先后前往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急诊、西藏卓玛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产生医疗费13744.09元。2024年9月,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对夏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对任某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
张某起诉要求夏某、任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747.29元,一审法院判决二人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9544.09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夏某、任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无直接证据证明张某受伤系二人殴打导致,张某受伤可能是其自身砍砸玻璃门导致,并提交无原件核对的询问笔录、照片作为证据。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存在打架斗殴事实,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印证该事实,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系逾期举证且无原件核对,不符合证据标准,不足以推翻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二人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8.6元由夏某、任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藏01民终2056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斗殴后如果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好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该类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强的证明效力,是主张侵权赔偿的核心证据。
-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仅以无原件的笔录等零散证据无法推翻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要留存好全部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误工证明等材料,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可能不会被法院完全采信,尽量选择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 斗殴事件中双方都存在过错的,也可以主张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如有自身受损的情况也可以收集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