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个人招用员工算公司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8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招用劳动者,由个人发放工资、安排工作,公司仅代缴社保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815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上述核心争议,司法实践中不会仅以“招用接洽主体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工资由个人账户发放”就直接认定为个人雇佣关系,而是会从行为性质、业务关联性、用工主体资格等多维度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 法定代表人的招用行为性质:法定代表人同时具备个人和公司代表双重身份,若其招用的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核心经营范围,且入职相关材料指向公司,则该招用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雇佣行为。
- 劳动关系的实质认定标准:只要满足“公司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接受公司相关管理、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几个核心要件,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法定义务,若股东存在用个人账户发放公司员工工资、混同公司与个人收支等情形,且无法提供独立的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财产分离,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重庆市合川区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是老板电器的合川代理商,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陈某系其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3年4月21日,唐某应聘电器安装维修岗位,由陈某个人接洽约定工资待遇,试用期后月薪2800元由陈某个人账户发放,某电器为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及部分养老、失业保险。
2024年7月15日,唐某受安排完成电器安装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5年6月,唐某以某电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申请仲裁、起诉,要求某电器与陈某连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审法院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后,某电器、陈某以双方系个人雇佣、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某电器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招用唐某的行为并不当然属于个人行为。结合唐某从事的电器安装维修属于某电器的核心经营范围、某电器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某电器系案涉品牌合川代理商等事实,一审认定唐某与某电器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当对某电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关于住院护理费、鉴定期间生活津贴、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唐某与某电器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23日解除,某电器需向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期间生活津贴、经济补偿共计10余万元,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81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针对劳动者:若遇到老板/法定代表人个人招用的情况,务必注意留存入职登记表、工作沟通记录、社保缴纳凭证、工作单据、工资流水等证据,不要因“工资由个人账户发放”就误认为是个人雇佣。只要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即可通过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主张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
-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务必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区分公账与私账,避免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收、发放员工工资等混同行为,每年定期出具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否则一旦涉诉,很容易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针对用人单位:切勿试图通过“个人雇佣+社保代缴”的模式规避用工责任,该操作不仅无法免除劳动关系项下的法定义务,反而可能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社保等行为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如果确实需要使用灵活用工,应当通过合规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