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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使用与驰名商标近似字号经营是否构成侵权?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知民终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体工商户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登记为字号,并在店铺名称、宣传场景中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知民终26号生效判决解答:该行为大概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首先,商标性使用并不局限于将标识直接附着在商品上,在店铺名称、客服头像、宣传物料等商业场景中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其次,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只要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经营者与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即可认定为近似;第三,即使字号经过工商登记核准,若其登记及使用行为存在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足以误导公众的,依然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真实案例

深圳某甲公司是“富安娜”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家纺行业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2022年睢县某店成立,登记字号包含“富安昵”字样,其在微信视频号经营家纺类店铺,在店铺名称、客服头像等处使用“富安昵”“富安妮Fuani”等标识销售床上用品,涉案店铺累计销售额超600万元,且已有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是富安娜品牌商品并留下相关负面评价。

一审法院认定睢县某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含“富安昵”字样的字号,赔偿深圳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睢县某店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睢县某店对“富安昵”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与“富安娜”商标构成近似,且存在攀附知名度的故意,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知民终26号
  •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时应当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对于同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字号不要刻意打“擦边球”,工商登记仅为行政许可程序,不代表字号使用不会构成民事侵权;
  2. 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自身品牌标识,不要在店铺宣传、客服标识等场景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内容,避免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3. 如被诉侵权,对平台披露的销售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否则法院将依据平台数据作为酌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
  4. 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时间戳、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向平台投诉时应当提交完整的权利证明及侵权初步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