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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建材出现质量问题,单方做的检测报告法院认吗?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5)云01民终123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主张货物质量不合格,单方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否作为法院认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该怎么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1民终12344号生效判决解答:

  • 首先,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争议需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的,优先按约定执行,买方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如果卖方不认可,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委托程序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 其次,买方主张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就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未申请鉴定或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 最后,若卖方交付的货物确实存在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瑕疵的,法院可酌情扣除对应瑕疵货物的货款,同时判决卖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真实案例

昆明某工程公司(某甲公司)向曲靖某建材公司(某乙公司)采购钢筋混凝土管用于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管道出现裂纹,某甲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认为管道质量不合格,发函要求某乙公司赔偿返工损失91万余元,同时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某乙公司反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货款45万余元及违约金。

一审中法院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检测,仅认定DN800承插管的纵筋间距不符合国标,其余管道质量符合要求,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6.8万余元,某甲公司支付货款32.5万余元,驳回某甲公司返工损失的诉请。某甲公司不服上诉,昆明中院二审认为某甲公司提交的单方检测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共同委托程序,且无法证明管道开裂与质量瑕疵存在因果关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民终1234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质量异议的处理流程,比如质量争议需双方共同指定鉴定机构,避免单方检测不被采信的风险;
  • 第二,买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留存沟通记录,如需检测优先和卖方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若卖方拒绝配合的,要留存拒绝的证据,再单方委托,同时注意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固定证据;
  • 第三,若货物存在不同型号规格的,对有质量异议的所有型号都要申请鉴定,不能仅以某一型号的鉴定结论推定其他型号的质量情况,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第四,鉴定费用最终一般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胜诉比例、举证责任分配情况酌情划分,并非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