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虚报学历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玉溪(2025)云04民终4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入职时故意虚报学历等与岗位录用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4民终414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报学历、虚构工作经历等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法定无效情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欺诈被认定无效的,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已经实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法定待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月,云南某甲公司发布招聘公告,明确销售岗位任职要求为大专及以上学历。2022年2月,李某某填写入职资料时,谎称自己为云南某学院大专法律专业毕业,与云南某甲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任职销售岗位。双方签署的入职承诺书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有虚假,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年,云南某甲公司核实发现李某某实际仅为高中学历,并非其填报的大专学历,遂于2024年11月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李某某不服,先后提起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62万余元。
法院观点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入职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致使云南某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因此李某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对李某某主张的拖欠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确认李某某与云南某甲公司2022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二、由云南某甲公司支付李某某2024年11月1日至4日的工资1250.96元、2022年3月至2024年10月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50477.08元、2023年至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822.70元,合计59550.74元;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4民终41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应当如实填报个人学历、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直接相关的信息,切勿为获得入职机会虚报造假。即便入职后工作能力得到认可,只要用人单位发现存在欺诈情形,仍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不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招聘、培训等损失。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招聘时应当明确书面的岗位录用条件,对核心岗位员工做好入职背景调查,在入职承诺书、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当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如实记录考勤、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依法安排年休假,避免因用工不规范产生额外的法律风险。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法定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不能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合法待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