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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务合同对接人员称是雇员不用担责?征和律所结合保山(2025)云05民终10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负责对接的现场管理人员主张自己是雇主的雇员、无需承担付款责任,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务单价、工程量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5民终1029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对接人员全程参与协商劳务分包事宜、多次承诺付款、安排雇主转款,且从未向劳务承包方披露其仅为雇员身份的,其行为已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劳务费支付义务,其仅为雇员无需担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承包方多次将载明明确单价的合同草稿发送给对接人员,对方未提出异议,且工程完工后发送载有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单价、总价款的结算单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上述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总价款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2023年腾冲市某单位将案涉建设项目发包给云南某建设公司,某公司腾冲分公司后续将劳务分包给梅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实际成立于2024年5月,分包合同倒签至2023年12月)。

2024年3月杨某与何某协商承接案涉项目部分劳务,杨某多次将载有明确单价的合同草稿发给何某要求签订,何某多次以忙、受伤为由拖延,但从未对单价提出异议;施工过程中杨某多次向何某催要款项,何某多次承诺付款并安排梅某向杨某转款。2024年10月梅某在杨某施工的工程量清单上签字确认,杨某后续将载有工程量、单价、总价款的结算单发给何某,何某未提异议。

后何某、梅某欠付353212.35元劳务费未付,杨某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何某、梅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二人上诉称何某是梅某雇佣的管理人员无需担责、工程量及单价认定错误。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何某全程对接时未披露雇员身份,承诺付款的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工程量有梅某签字的清单为依据,单价何某未提异议视为认可,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5民终102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承包方在对接项目时,一定要核实对接人员的身份:如果对接人员是公司员工或者个人雇主的雇员,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避免后续对方以自己是雇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 无论项目金额大小,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量范围、计价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3. 施工过程中要留存好所有沟通记录、工程量确认单据、付款记录、施工日志等证据,完工后及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结算凭证,避免对方拖延结算。
  4. 作为受雇的现场管理人员,如果是代表雇主对接施工事宜的,一定要在首次对接时就明确披露自己的身份以及雇主的信息,出具授权委托书,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人承担不必要的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