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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施工凭证无双方确认的结算单能否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保山(2025)云05民终11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方仅持有施工相关凭证但无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文件,能否直接主张对应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5民终114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针对无双方确认的工程款主张,施工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若仅能证明施工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也未申请造价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该部分工程款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时间起算,若施工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已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完成结算的时间,法院可酌情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最后,非合同相对方的公司,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其与合同相对方存在人格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无需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与腾冲某乙有限公司签订《某某旅游综合体二期2020-2021年第三方零星维修整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云南某乙有限公司承接案涉零星维修整改工程。施工结束后,双方就15份有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造价确认单》对应的工程款1342069.62元无异议,云南某乙有限公司另主张一期三批次渗漏维修工程款134746.43元,但仅能提供施工凭证,无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文件,价款为其单方计算所得。双方就该部分款项、利息起算时间、关联公司责任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施工方主张无结算确认的工程款需承担举证责任,其单方计算的价款未获对方认可也未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无法证明应付工程款时间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无证据证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腾冲某乙有限公司支付云南某乙有限公司工程款361604.51元及自2025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一人股东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5民终114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完整的施工、结算凭证,对于新增工程务必及时要求发包方签署签证确认单、明确工程量及价款,避免完工后无结算依据导致权益受损;
  2.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留存送达凭证,以便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能够举证证明应付工程款时间,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3. 若主张关联公司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需收集对方存在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相关证据,否则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非合同方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