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在自家院坝栽的电杆符合安全规范能要求强制移除吗?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2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电力公司基于农村电网改造惠民工程在村民院坝架设的电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村民有权要求电力公司无偿移除电杆并赔偿精神损失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270号生效判决分析: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成立前提是民事主体的合法物权遭受了现实、违法的妨害,若妨害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且未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权利人的排除妨害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电力公司架设的低压电杆各项安全距离参数均符合国家电力行业规范,不存在违法侵权情形,且案涉电杆属于惠民农网改造项目,郑某本身就是该电杆的直接受益用户,其要求电力公司无偿移除电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郑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因未举证证明电杆对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权益损害,该项诉求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果郑某确实有迁移电杆的需求,应当按照电力运营企业的规定提交申请,自行承担迁移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1.0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郑某系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2013年云南某某电力公司实施农村电网改造惠民工程时,在郑某家未硬化的院坝区域架设低压电杆一根,该电杆主要为郑某及其父亲两户家庭供电。2025年郑某以电杆影响家人出行、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起诉,要求电力公司移除电杆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经电力公司现场测量,案涉低压导线距离郑某老房屋的水平距离为2.55米,距离新建房屋的水平距离为6.8米,距离地面的最小高度为7.18米,均符合国家电力安全规范要求。电力公司明确告知郑某若需迁移电杆,可按流程提交申请,自行寻找导线通道并承担迁移费用,郑某拒绝承担费用,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电力公司架设的案涉电杆是否构成物权妨害,郑某要求无偿移除电杆并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电杆属于农村电网改造惠民工程,架设参数完全符合国家电力安全技术规范,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郑某作为电杆的实际受益人,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电杆对其及家人造成了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害,其要求无偿移除电杆及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某全部诉讼请求,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郑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270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村民遇到电力设施架设相关纠纷时,首先可核实电力设施的架设参数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若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已造成实际妨害的,可先与电力运营企业协商整改,协商不成的可向电力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注意留存好现场影像、损失凭证等相关证据。
- 若电力设施本身符合安全规范,仅因个人房屋改建、院坝规划等私人需求要求迁移的,应当按照电力企业的管理规定提交申请,自行承担迁移产生的设计、施工、材料等费用,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严重的人身权益损害,仅以生活不便、日常困扰为由主张精神损失的,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