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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名被主张是伪造且未收到借款能否免除共同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5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共同借款人以借条签名系伪造、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由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528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针对签名真伪的抗辩,若一审法院已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且不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等法定重新鉴定情形的,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合法依据;其次,若借条上所有共同借款人均签字捺印,且其中部分共同借款人已确认收到借款,即便其他共同借款人主张未实际收到款项,该借款的内部分配属于共同借款人内部关系,不得对抗善意出借人,所有签字的共同借款人均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王某、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4人为合伙经营的酒吧装修,共同向毛某借款10万元现金,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毛某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一审中宗某甲主张借条签名及捺印系伪造,申请鉴定后鉴定机构确认签名及捺印均为宗某甲本人所为,一审法院判决4人共同还款。宗某甲、宗某乙不服上诉,主张签名伪造、未实际收到借款,要求改判不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宗某甲、宗某乙承担1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是否合法恰当。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次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已确认收到借款,款项内部分配属于共同借款人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出借人。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王某、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共同偿还毛某借款本金10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52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所有共同借款人当面签字捺印,避免代签风险,同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即便交付现金也要在借条中明确载明“已收到现金XX元”,固定交付凭证; 第二,对于共同借款人而言,签字前要明确知晓借款用途、还款责任,若确实存在被冒用签名的情形,要及时留存证据,在诉讼中对鉴定程序、鉴定资质、检材真实性进行逐一核查,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的及时提交证据申请; 第三,共同借款人内部关于借款分配、还款责任划分的约定仅对内部有效,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借款人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