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近20年的村组公路被村民以占用自留地为由阻断是否合法?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6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组集体协商修建、已通行十余年的公共公路占用村民自留地,村民能否以自己对自留地享有使用权为由,私自阻断道路通行?被侵权的村民主张排除妨害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652号生效判决解答:村民无权私自阻断已通行多年的集体公共道路。首先,案涉公路是村集体15户村民共同协商一致修建的,明确约定公路途经土地一律无偿占用,郑某某的父亲作为户代表在修路条约上签字,该约定对郑某某户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其次,案涉公路已经建成通行近20年,属于全村村民日常通行的公共道路,郑某某私自拖石头阻断道路的行为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通行权,依法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道路通行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真实案例
2008年云南省昭通市某村堰头社15户村民共同协商修建村组公路,签订《堰头社公路条约》明确约定:公路途经谁家的熟地、荒地一律不赔偿,由村民自发投资投劳修建,郑某某的父亲作为户代表在条约上签字,村委会也加盖公章确认。案涉公路于2008年10月建成通车,是当地村民通往外地的必经之路,已正常通行近20年。2025年4月,郑某某以公路占用自家某某树园子自留地为由,拖运石头阻断该路段通行,引发纠纷后被村民郑某甲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郑某某立即排除妨害、恢复道路通行,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修路条约合法有效,公路已通行多年属于公共通行道路,郑某某阻断道路的行为侵害了其他村民的通行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652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村集体为公共利益组织修建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时,经村民集体协商一致达成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对全体村民均有约束力,农户不得以不知情、未签字为由随意反悔,户内成年家属的签字行为通常可认定为代表全户的意思表示。
2. 即便农户对自留地、承包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也不得私自阻断已通行多年的公共道路,否则不仅需要承担排除妨害、恢复通行的民事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3. 如果村民认为村集体修路占用自己土地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村委会调解、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权,不得采取堵路、毁路等极端违法方式,否则不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反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