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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提供土地修集体通道后能否阻碍邻居通行?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6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动产权利人以通行道路占用自家原有承包地、未获得补偿为由阻碍邻居正常通行的,是否构成对相邻通行权的侵害?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672号生效判决分析:相邻通行权是法定权利,只要案涉道路属于相邻方日常通行的必要路径,无论道路所占用土地的原始使用权归属,土地使用权人均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若权利人因集体修路让渡土地使用权产生损失的,应当在道路规划修建阶段与相关主体协商补偿事宜,道路硬化成为公共通道后再以阻碍通行的方式主张补偿的,既违反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也不受法律支持。本案中岳某虽在案涉道路硬化前长期耕种对应土地,但其同意村小组将地块纳入道路硬化规划后,该道路已成为公共通行通道且是魏某某家的必经通行路径,岳某放置铁栏杆阻碍通行的行为已经侵害魏某某的相邻通行权,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岳某与魏某某系昭通市同村村民,2020年村庄风貌改造期间,村小组将岳某此前长期耕种的未确权地块纳入道路硬化规划,由政府出资硬化为集体公共通道,该通道为魏某某新建房屋的前门必经通行路径。后岳某以魏某某未就占用其土地给予补偿为由,在案涉通道放置铁栏杆阻碍魏某某通行,魏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一审法院判决岳某清除障碍、保障通行,岳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岳某以案涉道路占用其原有耕种土地、未获补偿为由阻碍魏某某通行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观点

首先岳某对案涉地块纳入道路硬化规划知情且同意,道路硬化后已属公共通行通道,且该通道是魏某某家的必经通行路径,岳某依法应当提供通行便利;其次岳某若因土地被用于修路产生损失,应当在道路硬化前协商补偿事宜,而非事后以阻碍通行的方式维权。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岳某上诉,维持原判,岳某需于判决生效10日内清除案涉通道的铁栏杆等障碍物,停止阻碍魏某某通行。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672号
  • 案由:相邻通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若村民的土地被集体占用修路的,应当在道路规划阶段就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与村集体、受益村民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偿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第二,相邻通行权是法定权利,无论是否获得补偿,都不能以私力堵塞公共通道阻碍他人通行,否则不仅要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第三,邻里之间发生通行纠纷的,优先选择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