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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对伤残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会被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6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时机不符、鉴定意见与影像资料矛盾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支持吗?医疗机构明确载明需2人护理的,是否可以主张2人护理费?八级伤残受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67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受害人单方委托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只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另一方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其次,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出具明确需2人护理的意见,且符合受害人伤情实际的,法院可以支持2人护理的费用主张;第三,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八级伤残,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法院可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无需受害人另行举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真实案例

2024年11月1日,张某甲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李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29天,出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腰椎横突多发骨折等多处损伤,医疗机构明确载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2025年4月,李某甲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约12000元。

张某甲驾驶的车辆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共计373332.12元,支付张某甲垫付的救护车费用779.98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伤残鉴定时机不符合规范、鉴定意见与影像资料矛盾,申请重新鉴定;同时主张2人护理无事实依据、八级伤残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证据,不准许重新鉴定;医疗机构明确载明需2人护理,符合李某甲多处骨折的伤情实际,支持2人护理费用;李某甲构成八级伤残,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67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交通事故受害人单方委托伤残鉴定时,尽量选择在受伤后6个月伤情稳定后再进行,避免对方以鉴定时机不符提出异议,减少理赔争议;2. 若伤情严重确需多人护理的,一定要主动要求医疗机构出具明确的护理人数书面意见,同时留存好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或者护理费支付凭证,避免后续理赔时无法举证;3.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前准备好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以及扶养义务人人数的相关证据,提高主张获得支持的概率;4. 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的,需要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仅以鉴定系单方委托、鉴定时机不符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