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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误工费按鉴定结论还是定残前一日计算?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7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期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意见载明的天数计算,还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准许?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72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关于误工期认定,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误工期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前提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对误工期作出明确鉴定意见,且结合受害人伤情不存在持续误工的必要的,法院可以优先采信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其次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只有在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下,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若鉴定瑕疵可通过补正、鉴定人出庭说明等方式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新案例

2023年3月,万某甲驾驶机动车在昭通市威信县倒车时碰撞行人杨某甲,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杨某甲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98天,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杨某甲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300日。一审法院以杨某甲骨折未愈合持续误工为由,将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887天,判决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某财产保险威信支公司赔偿杨某甲各项损失41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误工期应按鉴定意见载明的300天计算,且案涉伤残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应当准许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鉴定系法院委托启动,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已出庭就鉴定瑕疵作出说明,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同时结合杨某甲伤情及鉴定意见,误工期按300天认定更符合本案实际,最终改判保险公司赔偿杨某甲各项损失26万余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72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若伤情较重可能构成伤残的,建议及时留存就医、复诊、医嘱休息等能证明持续误工的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误工期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2. 若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及时收集足以反驳鉴定意见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证据,仅以鉴定存在轻微瑕疵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大概率不会被法院准许。
  3.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依据,十级伤残虽属于较低伤残等级,但确实对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的,法院仍会支持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