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修成入户路硬化后能要求恢复原状吗?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7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包地被他人有偿占用修建入户路后,对方将路面硬化,承包权人能否要求铲除路面恢复耕地原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741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占用土地修建的道路属于村组公共道路的组成部分,承包权人已经收取对应占地补偿款且十余年间未对道路通行提出异议的,视为其同意案涉土地被用于通行用途。后续道路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路面进行硬化仅属于道路维护改善行为,未改变通行用途也未扩大原有占用范围的,不构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承包权人要求铲除路面、恢复耕地原状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甲系案涉0.21亩承包地的合法承包权人,2009年当地村组修建通组道路,李某乙为连接村组主干道修通入户路,按照集体协商确定的“入户路占地每平方米补偿5元”的标准,向李某甲支付了500元占地补偿款,李某甲收款后十余年间未对案涉道路的通行提出任何异议。2023年李某乙出资将案涉道路硬化为水泥路,李某甲认为该硬化行为属于永久占用其承包地,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乙铲除路面、恢复耕地原状并赔偿各项损失11000元。
法院观点:案涉道路属于村组道路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通行属性,李某甲收取补偿款后多年未提异议,视为其对案涉土地被占用用于通行的认可。2023年的路面硬化行为仅为改善通行条件的维护行为,未改变道路的通行用途,也未超出原有的占用范围,李某甲主张硬化构成侵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同时李某甲作为村集体成员,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通行关系,其要求拆除路面的诉求与公共利益相悖,不符合公序良俗。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甲全部诉讼请求,李某甲上诉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741号
-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村集体修路占用农户承包地的,若已经按照集体协商标准支付了补偿款,农户收款后长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土地通行用途的认可,事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恢复原状。
- 若认为道路硬化、拓宽等行为超出了原占用范围、改变了通行用途的,应当及时固定现场测量记录、照片、录像等证据,否则在诉讼中将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 邻里之间因通行产生纠纷的,优先通过村集体、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采取挖毁道路、阻碍通行等过激方式激化矛盾的,还可能承担损坏财物的侵权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