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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领域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8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领域的农民工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总包单位代发,仅凭分包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委托伤残鉴定的材料,能否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860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工程领域用工不规范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法院裁判核心是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要件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以未签劳动合同、工资非分包单位直接发放为由否定劳动关系。首先,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分包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分包单位通过项目经理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就满足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要件;其次,工程领域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制度,不能以工资发放主体是总包为由否定分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最后,分包单位出具的载有“我单位同志”表述的介绍信、受伤后委托伤残鉴定的行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用工合意的直接依据。本案中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裁判逻辑,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湖北某有限公司从中国某有限公司处分包了白鹤滩水电站相关工程项目,李某经该公司项目经理宋某招聘进入工地从事通风照明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的工资大部分由总包单位中国某有限公司代发,湖北某有限公司亦有部分工资转账。2024年1月湖北某有限公司为李某出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载明李某系其单位人员;2024年9月李某在工地受伤后,湖北某有限公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其请求后,湖北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湖北某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李某与湖北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总包代发工资、分包单位出具介绍信及委托鉴定的行为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法院观点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从事的通风照明工作属于湖北某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的业务组成部分,湖北某有限公司出具的介绍信明确载明李某系其单位人员,受伤后又以自身名义委托伤残鉴定,湖北某有限公司未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举证证明向李某的转账不属于劳动报酬,结合工程领域总包代发工资的特殊规则,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3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云06民终386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湖北某有限公司与李某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860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工程领域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而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留存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能证明自己接受分包单位管理的证据,比如工作群聊天记录、项目经理安排工作的记录、工牌、考勤记录等;二是工资支付相关证据,不管是总包代发还是分包单位直接发放的银行流水,都要妥善留存,备注为“工资”的流水证明力更强;三是分包单位出具的各类盖章文件,比如介绍信、证明、赔偿协商记录、委托鉴定材料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遇到用工纠纷时可第一时间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

第二,对工程分包单位而言,要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用工风险:一是要明确区分直接用工和劳务外包、个人承揽的边界,若采用劳务外包模式要和有合法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正式外包合同,避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发放报酬;二是不要随意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载有“我单位员工”“我单位同志”表述的介绍信、证明等文件,如确需为工程备案出具相关文书,要明确注明“本文件仅用于XX工程备案使用,不作为劳动关系证明”;三是委托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的,要留存好工资表编制、提交给总包的完整凭证,明确代发性质,避免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本案中还涉及一个常见的实务误区:部分分包单位主张项目经理无权自行招聘劳动者,但因项目经理的身份已被分包单位的工资表、社保清单证实,其招聘、管理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用工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因此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授权管理,明确招聘、用工权限,避免无权代理导致的额外用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