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也能要停工留薪期工资?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9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给无资质个人,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且生效判决已确认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时长应当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902号生效判决解答:
- 首先,违法分包情形下,即便建筑企业与工伤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范畴,职工有权主张。
- 关于计算标准: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无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的,参照工伤事故发生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符合法律规定。
- 关于停工期时长:应当结合职工伤情,参照当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对应标准确定,本案中徐某右手第5指骨骨折,参照云南省标准确定4个月停工留薪期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真实案例
镇雄某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宜毕高速镇雄段部分工程后,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吉某乙,吉某乙又转包给自然人雷某施工。雷某招用徐某从事挖孔桩工作,施工期间镇雄某公司曾为徐某代发4000元工资。
2019年4月24日,徐某操作凿岩机时钻杆断裂,戳伤右手,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右手第5指骨近节近端骨折。2022年12月徐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4年1月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徐某与镇雄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镇雄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万余元,镇雄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停工留薪期过长、工资标准过高。一审法院判决镇雄某公司支付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1817.50元,镇雄某公司提起上诉。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缴费工资,一审以工伤发生上一年度统筹地区社平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计算基数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徐某伤情及云南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4个月停工留薪期符合案件实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902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分包资质要求,避免将工程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组织,同时应当按规定为项目缴纳工伤保险,或配套购买足额雇主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即便未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分包情形下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会因无劳动关系而免责。
- 给包工头干活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无需纠结是否与发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可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具备合法资质的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主张全部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时长有异议的,可参照当地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对应标准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认定的停工留薪期不具有最终效力,双方有争议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若无法证明本人工资标准、或无社保缴费记录的,可主张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无需仅依据单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认定工资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