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质疑医疗费不合理谁举证?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9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合理性、关联性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法院认定医疗费的合法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960号生效判决分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费的认定需要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以及对应的病历、诊断证明、医嘱等材料综合判断。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异议,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费用不合理的,异议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刘某虽主张部分医疗费为事故前产生、无对应诊疗记录,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因此其上诉请求被法院驳回,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的医疗费部分仍需由全责方刘某承担。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6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昭通市巧家县与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事故造成宋某右髌骨骨折,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复查,共产生医疗费23607.4元,购买拐杖支出70元。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与宋某达成和解,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宋某64500元(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刘某先期为宋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的宋某医疗费金额是否合法合理,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的费用是否应当由刘某承担。
法院观点
宋某主张的各项医疗费均提交了对应的收费票据、DR影像报告、出院医嘱,费用产生时间、治疗部位均与本次事故受伤情况吻合,属于合理治疗支出;刘某主张部分费用不合理,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认定医疗费总额23607.4元符合法律规定,超出交强险18000元医疗限额的5607.4元应当由全责方刘某承担,扣除垫付的2000元后仍需支付3607.4元。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96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就医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全部收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医嘱材料,院外购买药品、辅助器具最好在票据上备注使用医院、用途,复查严格遵照医嘱进行,避免后续索赔时因证据缺失被质疑费用合理性;
- 赔偿义务人如果对受害人的医疗费有异议,应当主动收集费用与本次事故无关、属于治疗旧伤或者过度医疗的相关证据,仅口头提出异议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会采信;
-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为18000元,超出部分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将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投保足额商业三者险,降低事故后的赔偿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