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抵押车被原车主开走还能要求卖家退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9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受人明知所购车辆属于抵押车、质押车,协议中也写明车辆存在被盗抢、被收回、车辆状态变化等风险,后来车辆被登记车主开走,买受人还能否以“卖方没有处分权”“协议违法无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购车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966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于合同名称写的是“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还是“车辆转让协议”,而在于双方真实交易目的、交易时是否披露车辆权利瑕疵、买受人是否明知并接受风险。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协议虽然名为《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但内容主要围绕车辆基本信息、交付、风险承担、使用责任等展开,实际法律关系更接近以车辆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关系。卖方在签约时已经披露车辆属于质押车辆,买方也在协议及签约过程中知晓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然选择购买并约定交付后的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体现出的裁判规则是:出卖人不是登记车主、标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并不当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车辆享有权利,且出卖人未隐瞒车辆瑕疵,买受人事后以车辆被原车主开走为由要求出卖人退款,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同时,本案还提醒当事人:抵押车、质押车交易的低价背后往往对应高风险。买受人一旦在协议中签署“已充分了解风险”“交付后风险自行承担”等条款,后续维权空间会明显收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2年2月12日,买受人孔某与出卖人袁某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交易对象为登记在宋某名下的一辆大众轿车。协议中载明车辆为质押车辆,并约定车辆交付后,如发生盗抢、交通违法、车辆状态变化、机动车登记政策变化等风险,由孔某自行承担。
孔某主张,其实际支付购车款123800元,其中73800元为转账支付,另有50000元现金支付;袁某认可收到73800元,但不认可收到50000元现金。车辆交付后,孔某在使用期间,车辆于2023年9月被登记车主宋某开走。孔某随后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袁某返还购车款123800元及利息、保全保险费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最核心的争议是:案涉《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车辆被原车主开走后,袁某是否应当向孔某返还购车款。
三、法院观点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协议虽然名称为《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但协议内容主要载明质押车辆基本信息、权利归属、交付前后手续、风险及责任承担等,双方实际交易目的指向车辆转让。
法院进一步认为,袁某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披露案涉车辆的实际情况,双方在知晓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达成合意并签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转让具有权利瑕疵的车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关于购车款金额,法院认为,孔某提交的取款记录只能证明其在协议签订当天取款50000元,不能证明该50000元已经交付给袁某作为购车款。因此,一审认定车辆转让价款为73800元并无不当。
关于退款责任,法院认为,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案涉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可能带来的风险。袁某未隐瞒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问题,不承担案涉车辆的瑕疵担保责任。孔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购车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裁判结果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驳回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孔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96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抵押车、质押车、不过户车辆交易,一定不能只看价格便宜,更要看权利来源和风险承受能力。此类车辆往往存在无法过户、被原车主取回、被债权人控制、车辆状态异常、保险理赔困难等问题。一旦买受人在合同中确认“已知晓风险”“交付后风险自担”,后续再以车辆被开走、无法正常使用为由主张退款,法院未必支持。
征和律所建议,遇到类似交易,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
- 第一,核验登记权属。确认车辆登记人、抵押权人、质押来源、债权债务材料是否完整,不能仅凭朋友圈、短视频平台信息交易。
- 第二,避免“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车辆买卖”的模糊合同。如果合同不写清债权金额、债务人、履行期限,却只写车辆交付和风险承担,发生纠纷时法院可能按车辆买卖关系审查。
- 第三,现金付款必须留痕。本案中,买方虽能证明取款50000元,却不能证明交给了卖方。大额现金付款应让收款方出具收据,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
- 第四,不要轻易签署概括性免责条款。“一切风险自行承担”“车辆被盗抢自行负责”等条款,会显著影响日后索赔。
- 第五,已经发生车辆被开走的,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报警记录、车辆定位、聊天记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卖方承诺内容等,再判断是主张违约、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还是另行追究侵权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