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一手房办证税费该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丽江(2025)云07民终10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因买方逾期付款导致无法直接办理一手网签,额外产生的一手房办证契税、维修资金等费用应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7民终101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要以合同约定为核心判断依据,同时结合交易原本的履行模式、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1. 若双方明确约定交易模式为买方付清款项后直接将房屋网签至买方名下,因买方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导致该模式无法实现,需要先将房屋登记至卖方名下再过户的,额外产生的一手办证费用属于违约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2. 仅在沟通文件中约定费用由买方“先行代缴”,未明确约定最终由卖方承担的,不构成费用承担主体的变更,买方主张返还垫付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李某向何某甲购买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约定总房款700万元,李某需在1年内还清对应部分的房屋按揭贷款,之后由开发商直接将房屋网签至李某名下,办理手续的各项费用由李某承担。后李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清贷款,导致直接网签的交易模式无法实现,只能先将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至何某甲名下,再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李某为此支付了一手办证的契税、印花税、维修资金、资料费共计521941.45元,随后起诉要求何某甲返还该笔费用。
法院观点
李某逾期还贷构成违约,是导致原本的直接办证模式无法实现、产生额外一手办证费用的核心原因;李某提交的通话记录、备忘录仅能证明双方沟通过代缴事宜,未明确约定该笔费用最终由何某甲承担,何某甲回复“好的”仅为收到通知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费用承担的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案涉521941.45元一手办证费用由李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7民终1014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手办证费用、二手房过户费用的承担主体,避免使用“各项费用”这类模糊表述,同时要明确约定无法直接网签时的费用承担规则; 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自身违约导致交易成本增加的,违约方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3.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时,一定要签署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补充协议,仅发送文件对方回复“收到”“好的”并不必然构成对变更内容的认可,需要对方明确作出同意变更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