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冲突后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丽江(2025)云07民终10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轻微伤,受害人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未实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7民终102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赔礼道歉作为人格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需要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当,若冲突发生在私人场所,无证据证明受害人人格尊严被公开贬损的,赔礼道歉请求难获支持;其次,精神损害赔偿需达到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仅轻微伤、无伤残等级或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损害诊断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予支持;第三,后续治疗费需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证明必然发生,未实际产生且无相关证明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另外关于误工费,受害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固定收入或从事行业的,法院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袁某甲与邓某、冯某系亲属,2024年10月8日袁某甲到邓某家搬东西时双方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袁某甲受伤后先后到多家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仅为左侧头顶部皮下软组织稍肿胀,无颅内损伤,同时查出其患有先天性胚胎发育不良神经上皮肿瘤。袁某甲起诉要求邓某、冯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387元,并要求二人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判决邓某、冯某连带赔偿7662.2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袁某甲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支持住院13天的误工费不当,改判邓某、冯某赔偿10248.26元,驳回袁某甲关于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7民终1023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公众遇到肢体冲突类纠纷后,第一时间报警固定侵权事实,留存出警记录、伤情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避免后续因侵权事实无法举证承担不利后果;第二,主张赔偿时需留存正规医疗费发票、交通食宿费票据,主张误工费的需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纳税证明或经营凭证等收入证明,无充分证据的会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预期;第三,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需举证证明自身人格权在公开范围内受到贬损,如侵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被公开辱骂散播谣言等,仅私人场所的冲突通常无法主张赔礼道歉;第四,精神损害赔偿需达到伤残等级或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严重精神损害诊断,单纯的轻微伤、自我感知的焦虑抑郁通常无法得到支持;第五,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再起诉更易获得支持,提前主张的需提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金额进行鉴定,或由医疗机构出具明确的后续治疗费用证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