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摔倒死亡保险公司拒赔,线上投保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丽江(2025)云07民终10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线上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仅对免责条款做加粗提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保险公司以死因系自身疾病为由拒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7民终102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但医疗机构未出具猝死或疾病直接致死的诊断,且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未及时要求尸检查明死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线上投保时保险公司仅将免责条款加粗,未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也未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案涉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1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古某2024年在某保险公司丽江分公司线上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2025年6月古某被发现摔倒在摩托车旁,送医后诊断为脑出血、脑疝,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古某遗体被火化。保险公司以古某系自身疾病致死、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赔,古某近亲属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一是古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理赔范围,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观点:首先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未要求尸检,无法证明古某系疾病致死,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其次保险公司仅对免责条款加粗,未举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古某近亲属支付1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7民终1027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投保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若发生保险事故,家属应第一时间报案,同时留存好就医记录、事发现场证据,若保险公司要求尸检,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配合,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第二,保险公司开展线上投保业务时,不能仅以条款加粗、要求投保人勾选“已阅读”就认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通过语音、弹窗提示等方式明确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法律后果,留存履行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第三,若遇到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赔,投保人或受益人可先核实保险公司是否就对应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无法协商的可携带保险合同、事故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