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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笔款项换被告起诉能否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征和律所结合丽江(2025)云07民终10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就同一笔款项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自然人败诉后,能否更换被告为施工企业,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7民终103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不当得利有严格的法定构成要件,并非当事人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举证不足时的兜底救济途径。其次,针对同一笔款项更换被告起诉的,需先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即便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告仍需完整举证“被告取得案涉款项无合法依据、原告存在实际损失、损失与被告获利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核心要件,举证不能的需承担败诉后果。本案中郭某虽能证明资金流向,但一方面其自认转款系基于合作或借款的合意,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转账,另一方面也无法证明其实际存在50万元的损失,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8年3月23日,郭某向陈某转账50万元,陈某次日将该款转入山东某公司账户,用于支付该公司承包的丽江某水利工程的钢管采购款。2024年郭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陈某夫妇要求返还该50万元,被深圳两级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25年郭某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山东某公司,要求返还50万元及对应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郭某不服上诉至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2.郭某主张的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第一,本案与前诉民间借贷案的被告主体不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不属于重复诉讼;第二,郭某自认案涉转款系基于事先的合作或借款合意,并非无法律依据的给付,且其无法证明自身存在50万元的实际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800元由郭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7民终1038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当事人主张权利时需首先明确基础法律关系,不当得利并非“万能兜底案由”,若转款系基于借款、合作、赠与等有明确合意的法律关系,即便前期诉讼败诉,也不能随意变更为不当得利起诉,否则大概率会被驳回,额外浪费诉讼成本。
  2. 针对同一笔款项起诉时,若前后两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实质相同的,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法院将直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滥诉,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
  3. 若确实存在垫付工程款、材料款等情形的,应当事先签订书面的垫付协议,明确垫付金额、还款时间、利息标准等内容,同时留存好相关沟通记录、支付凭证、款项用途证明等材料,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