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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的药材交易如何区分买卖与代销?征和律所结合丽江(2025)云07民终8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书面合同的大宗药材交易中,仅靠微信沟通达成的交易,如何区分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销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7民终838号生效判决分析:无书面合同的交易性质认定,应当以双方交易发生时的真实合意作为核心判断标准,不能仅凭一方事后的单方备注、陈述就否定交易之初的合意。区分买卖合同与委托代销关系核心看三个要点:

  • 第一,交易沟通阶段双方有没有明确作出委托代销的意思表示,代销核心要素如定价权、结算周期、滞销处理、佣金标准等有没有达成一致;
  • 第二,货物交付后收货方有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提出代销的主张,有没有就销售进展、滞销情况向发货方主动反馈;
  • 第三,案涉交易模式是否符合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是否符合对应行业的通常交易规则。
本案中双方交易之初没有任何代销约定,收货方在收货半年后才首次提出代销主张,且转账备注为其单方标注未获得发货方认可,不符合代销的交易常理,因此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甲长期向刘某乙供应天麻,双方存在无书面合同、仅靠微信沟通的交易习惯。2024年6月刘某乙通过微信向刘某甲采购重楼,双方就单价、规格、发货地址达成一致后,刘某甲发货1.26吨,总货款(含运费)208878元。刘某乙收货后仅支付24000元,剩余货款拖欠半年未付,刘某甲起诉后刘某乙主张双方是委托代销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刘某甲诉讼请求,刘某甲上诉至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重楼交易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销关系。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交易之初的微信沟通中没有任何代销的意思表示,刘某乙在收货半年后才首次提出代销主张,且转账备注“代卖款”为其单方标注未获得刘某甲认可,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代销的核心条款达成过一致,不符合代销的交易常理,因此认定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此外刘某乙与莫某系夫妻,收货地址为某经营部的经营地址,因此莫某与某经营部应当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撤销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5)云072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改判刘某乙、莫某、某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刘某甲剩余货款184878元,并支付以未付款为基数按2024年6月一年期LPR3.45%计算的,自2024年6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7民终83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大宗货物交易即便双方有口头交易习惯,也建议在微信等沟通工具中明确标注“买卖”“采购”等表述,避免后续对方以代销、代卖为由拒付货款;
  • 2、如果确实是委托代销关系,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代销协议,明确约定代销价格、结算周期、滞销货物处理、代销佣金等核心条款,避免产生纠纷;
  • 3、收货方如果认为交易性质不是买卖,应当在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期限内明确向发货方提出异议,不要等到发货方催要货款甚至起诉后才单方主张是代销,该类主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