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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原项目违约金能否从受让款中扣除?征和律所结合丽江(2025)云07民终8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建设项目产生的10%违约金,是否可以从债权受让人的受让款中直接扣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7民终883号生效判决解答: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受让人知晓并同意原项目违约金的承担安排,且债务人已实际垫付该违约金的,有权从应支付的受让款中直接扣减对应金额;若债务人无法证明受让人知晓且认可该扣减规则的,不得单方扣减受让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真实案例

永胜县提升人居环境PPP项目因原社会资本方资金链断裂停工,当地住建局重新招投标后由丽江永胜某建设工程公司(某乙公司)承接项目。原投资方内蒙古某公司(某丙公司)欠丽江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材料款4724381.97元,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某乙公司直接向某甲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住建局组织各方召开协调会,明确原社会资本方需承担的项目总造价10%违约金由各标段施工方承担,由某乙公司代缴后从各标段结算款中扣除,某甲公司作为案涉标段施工方参会知晓该安排,后续也与某乙公司签订了新的项目施工合同,某乙公司实际代缴了1070万元违约金。

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某乙公司全额支付债权转让款,不同意扣减10%违约金。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违约金承担安排已由多份生效判决认定,某甲公司知晓该规则且未提出异议,判决扣除10%违约金472438.2元及双方认可的已付款后,某乙公司还需向某甲公司支付225943.77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某甲公司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7民终883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需全面核实拟受让债权的完整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附随义务、潜在扣减项、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事由等,不能仅依据转让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受让权益。
  2. 政府协调的工程项目相关会议纪要,即便没有参会人员签字,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参会方知晓会议内容且后续以实际行为履行相关安排的,也会被认定对参会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建设工程类债权转让时,建议转让方、受让方、债务人三方共同在转让协议中明确是否存在违约金、质保金、管理费等扣减项,以及扣减责任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