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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签订以房抵工程款执行和解协议并交房,在后调解书将同一房屋抵债他人能否撤销?征和律所结合丽江(2025)云07民终9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事先已经和债权人A签订以房抵工程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完成房屋交付,事后又通过法院调解将同一房屋抵偿给债权人B,债权人A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调解书对应的抵债内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7民终985号生效判决解答:符合条件的在先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合法权益受损的可获法院支持。首先,执行阶段双方自愿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无需法院出具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即具有合同效力;其次,若在先协议签订后已经完成房屋交付,在先债权人对房屋的权利顺位优先于在后的抵债受让人;最后,若债务人隐瞒房屋已抵债的事实,通过法院调解再次处分房屋的,调解书对应内容错误损害在先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先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原调解案件的,有权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错误内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迪庆某甲公司对丽江某乙公司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823万余元工程款债权,2023年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双方于2024年7月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将其所有的610平方米办公楼作价350万抵偿欠付某甲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当月双方就完成了房屋钥匙、建设资料的交接手续。2025年某乙公司在与徐某、某龙山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隐瞒案涉房屋已经抵债交付的事实,通过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将同一套办公楼再次抵给徐某,调解书生效后某甲公司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观点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完成房屋交付,某甲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合法有效。某乙公司明知房屋已经抵债,仍通过调解方式再次处分房屋,侵害了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案涉调解书对应内容错误,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撤销(2025)云0721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案涉610平方米办公楼抵债的内容,二审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7民终985号
  •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务必第一时间完成房屋交接,留存好交接记录、协议原件,有办理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或者产权过户,避免债务人一房多抵;第二,如果发现已经抵债给自己的房屋被债务人通过另案诉讼、调解的方式处分给他人,要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要超过法定救济时效;第三,执行阶段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不需要司法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后续就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及时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