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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后还能要求分割遗产吗?征和律所结合丽江(2025)云07民终9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继承人为配合房屋过户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属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实际约定的遗产分割方案能否作为分配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7民终995号生效判决分析:为了配合房产交易过户、各方实际另有遗产分配约定的《放弃继承声明》,属于典型的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声明隐藏的遗产分配协议如果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法有效,各方继承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遗产分配义务。本案中付某乙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并非其真实意愿放弃继承权,而是因服刑不便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为了方便案涉房屋出售配合出具的程序性文件,各方事前已经达成了按比例分割售房款的合意,因此该放弃声明无效,付某乙有权按照约定的40%比例主张分割售房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杨某甲去世后遗留丽江市古城区一处房产,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四人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付某甲因急需偿还外债拟出售该房屋,因付某乙当时在监狱服刑不便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各方口头约定售房款按付某乙占40%、付某甲和付某丙各占30%的比例分配,付某乙配合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房屋先过户到付某甲、付某丙名下后以230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售房款225万元,被付某甲、付某丙二人平分。付某乙出狱后索要应得份额被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付某乙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是否有效,各方口头约定的售房款分配方案是否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乙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是为了配合房屋出售办理过户的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依法无效;各方达成的口头分配协议有通话录音、款项支付记录、付某丙为付某乙购房、缴纳社保的事实相互印证,属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付某甲支付付某乙售房款449000元,付某丙支付付某乙售房款132200元;二审法院驳回付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7民终995号
  •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定要慎重,真实的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在遗产处理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再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切勿随意签署不符合自身真实意愿的放弃继承文件;
  2. 遗产分割约定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固定,避免口头约定事后举证困难,如果确实因交易需要签署类似放弃继承的配合性文件,一定要留存好各方真实约定的证据,比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第三方见证材料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3.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以主张多分遗产,但如果各方已经就遗产分割达成了一致约定,应当优先按照约定履行,事后再以尽赡养义务较多为由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