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多年后还能主张主体结构质量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临沧(2025)云09民终10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已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且交付使用多年,发包人以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停业损失等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该主张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9民终1004号生效判决解答: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规则的适用有严格的前提:发包人需要提交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确实存在主体结构重大安全隐患,且该质量问题是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如果案涉工程已经完成五方竣工验收、消防验收、行政备案,且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多年,仅凭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官方验收结论,此时发包人主张主体结构质量赔偿将不被支持,对应的质量鉴定申请也会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3年双江某有限责任公司将双江世纪广场一期商场项目发包给广东省八某有限公司,施某乙、施某甲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2016年11月案涉工程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同年12月通过消防验收,随后交付双江某公司使用近9年,2020年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后双江某公司以主体钢结构防火涂料未施工、主梁不符合设计要求等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要求施工方连带赔偿修复损失、停业损失共计826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双江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明确记载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隐蔽工程已经施工方、监理方验收合格,五方验收、消防验收均为合格,且双江某公司使用案涉工程近9年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就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向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是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因此对其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680元由双江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9民终100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方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当严格核验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要逐项核查,一旦签署验收合格文件且交付使用,再主张非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大概率不会被支持;即便是主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也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仅凭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五方验收、行政备案的结论。
- 施工方应当妥善留存所有施工资料、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材料检测报告等文件,尤其是各方签字盖章的验收文件,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如果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出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建设方应当第一时间向住建、消防等主管部门报告,固定现场证据,同时书面通知施工方到场共同核实,不要擅自进行装修、拆改,否则后续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施工原因导致的,将自行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