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相撞交强险要按责任比例赔还是平均分摊?征和律所结合临沧(2025)云09民终10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不同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要平均分摊交强险赔付责任,还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9民终1029号生效判决分析: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只要涉事机动车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有责),承保各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平均分摊受害人的损失,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交强险赔付份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险或者侵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2024年8月31日,严某驾驶小型轿车借道行驶时,与赵某甲驾驶的正常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搭载何某乙)相撞,黄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也涉入本次事故,造成赵某甲、何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严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赵某甲、何某乙无责。严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镇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黄某的车辆在人民财险临沧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一审法院判决交强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平安财险镇康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赔付不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两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有责限额内平均分摊受害人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再按80%、20%的责任比例由商业险承担,据此改判了一审的赔付金额。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9民终102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发生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涉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主张赔偿,无需按照责任比例分别主张,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各保险公司平均分摊,更有利于受害人快速获得赔付。 第二,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按照责任比例赔付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遇到此类拒赔理由的,可以搜集事故认定书、保单、损失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第三,商业险的赔付比例可以结合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由法院酌定,并非一律按照保险示范条款约定的70%主责比例执行,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案情调整责任比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