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签证的新增工程量能否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临沧(2025)云09民终10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形成书面签证的新增工程量,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对应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9民终1030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没有书面工程签证,只要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发包人同意其进行新增项目施工、且新增工程量实际发生的,就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对应工程款。若施工人已将包含新增工程量的结算清单发送给发包人授权的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收到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发包人认可该新增工程量及对应价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2023年,云南源某有限公司将其苗圃地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挂靠临沧皓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刘某,双方签订《道路施工劳务协议》约定合同总价76万元,同时约定协议外新增项目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施工过程中,刘某按源某公司要求加宽路面产生新增工程量,完工后刘某将包含增量的工程量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张某收到后未提出异议。案涉工程于2023年7月12日交付源某公司使用,源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58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刘某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新增工程量实际发生,判决源某公司支付刘某剩余工程款27559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税费2210.71元。源某公司以新增工程量无书面签证为由提起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收到工程量清单未提异议,结合在案的现场施工证据足以认定新增工程量实际发生,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9民终103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过程中遇到发包人要求新增施工内容的,优先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签证文件,明确新增工程量、单价及结算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如无法当场出具签证,也要留存好发包人要求增项的沟通记录、现场施工的照片/视频、第三方材料采购/人员用工记录等证据。
- 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完整的结算文件(含新增工程量),通过书面、微信、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发送给发包人授权的负责人,明确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核对,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结算内容,留存好送达凭证。
- 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约定税费承担主体、发票开具要求,实际垫付税费后留存好缴税凭证、发票底单,后续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返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