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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必然无效?征和律所结合临沧(2025)云09民终10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他人伪造权利人签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必然无效?权利人交付权属证书、配合提供身份材料、收取转让款的行为是否能视为对代签行为的追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9民终1033号生效判决解答:代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非必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通过明示签字、出具授权书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实际履行的默示行为作出。如果权利人存在交付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收取对应转让价款等连贯行为,足以证明其知晓并认可转让事宜的,即便转让协议上的签名是他人代签,也视为权利人对代签行为的追认,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权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真实案例

2011年刘某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案涉2583.02㎡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刘某甲将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全部交给王某,王某陆续向刘某甲转账合计230万元,刘某甲未对该款项性质提出异议。2017年王某代刘某甲办理土地置换、不动产权证换发手续,刘某甲配合向测绘公司传真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同年王某代刘某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案涉土地转让给赵某甲、张某,赵某甲、张某向王某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双方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后续赵某甲、张某在土地上建盖房屋并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

2023年刘某甲以转让协议上签名系王某伪造、自己对转让事宜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返还土地或折价补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甲全部诉讼请求,刘某甲上诉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甲交付权属证书、配合提供身份材料、收取大额转让款的一系列连贯行为,足以证明其对土地转让事宜是知晓并认可的,王某的代签行为视为获得刘某甲的默示授权,案涉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刘某甲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9民终1033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不动产权利人切勿随意将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给他人,否则极易形成他人具有处分权限的权利外观,导致自身财产被无权处分的风险;
  2. 确需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的,应当出具明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委托期限,避免被代理人越权处置财产;
  3. 发现自身不动产被无权处分的,应当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4. 受让不动产的一方,交易前应当核实出卖人的处分权限,留存好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避免因非善意受让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