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租赁合同的建筑设备费用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临沧(2025)云09民终9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建材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完成结算的情况下,欠款金额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9民终962号生效判决解答:无书面合同、未结算的交易纠纷中,若一方当事人在书面材料中对欠付金额作出明确自认,且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自认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据自认金额认定欠款数额,无需完全依赖司法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云南某某建筑公司及其镇康分公司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李某、孔某施工,约定施工所用机械优先租赁该公司设备,李某、孔某施工期间实际使用了该公司提供的钢管、扣件及挖机等设备,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材买卖、设备租赁合同,也未定期完成费用结算。
一审中该公司提交了李某、孔某出具的《项目资金申请情况》,其中二人明确自认欠付挖机台班费约20万元、钢管扣件费用约44万元,但一审法院采信存在程序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仅判决二人支付18万余元的赔偿款。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孔某的自认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无相反证据推翻自认内容的情况下,改判二人支付钢管扣件费44万元、机械租赁费20万元,合计64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9民终962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开展工程相关的建材买卖、设备租赁业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单价、数量、结算方式、付款期限,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 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要妥善保存对方出具的欠款确认、资金申请、对账沟通记录等书面材料,当事人自认的内容可以作为定案的关键依据;
- 单方制作的设备使用记录、费用明细如果没有对方签字确认,证明力较低,建议尽量安排专人定期和对方核对使用量、产生费用,由双方签字确认留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