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除后同时主张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5)云23民终17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签订的退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债权人能否同时主张两项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3民终1785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约定虽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如果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违约金两项相加的总额过分高于债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对违约损失计算标准予以调低。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交易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调整至合理范围。本案中因债权人未举证证明除资金占用损失外存在其他实际损失,法院最终仅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损失,对额外的逾期违约金主张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真实案例
2022年楚雄某甲公司与楚雄某乙公司签订《农业葡萄采购合同》,甲公司支付了300万元预付款。后因采购计划变更,双方于2024年5月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乙公司需在2024年10月1日前退还300万元预付款,按月利率1%支付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若逾期还款还需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一/日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未按约退款,仅在甲公司起诉后退还2万元,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同时支付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两项费用总额过高,且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他实际损失,调整为按LPR上浮50%计算资金占用费,驳回违约金主张。甲公司上诉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3民终178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合同解除或退款协议时,约定的违约损失计算标准不宜过分高于正常融资成本,司法实践中通常以LPR的1.3-1.5倍作为合理损失参考区间,超出部分大概率会被调低,不建议约定过高的违约条款增加诉讼风险。
- 若确实存在除资金占用外的其他损失(如替代交易差价损失、经营损失、融资成本损失等),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诉讼时提交法院才能获得更高额的损失赔偿支持。
- 遇到对方逾期退款的情况,建议尽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资产,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