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主张借条被篡改大额现金借款未实际交付,二审重新申请鉴定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5)云23民终17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借条、收条中的大额现金借款内容系出借人事后恶意添加,一审中因未配合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二审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准许吗?未实际收到大额现金借款的抗辩能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3民终178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法定举证义务,借款人抗辩借条内容被篡改、大额现金借款未实际交付的,需要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陈某、祁某一审中主动申请对借条、收条的笔迹、指纹及内容形成时间鉴定,但因自身原因未按时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依法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二审阶段再次申请司法鉴定的,若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且鉴定事项不足以推翻已有的高度盖然性证据的,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法院依法不予准许。第三,出借人提交的经借款人签字捺印的借条、收条能够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具有高度可能性,借款人不能对空白凭证签字、款项往来等核心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的,其未收到借款的抗辩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祁某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人介绍向张某借款。2025年6月7日,二人向张某出具借条、收条,载明借款合计55000元,其中现金交付50000元、转账交付5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年利率15%的利息标准,以及借款人违约需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后因陈某、祁某未按期还款,张某诉至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陈某、祁某抗辩称借条中50000元现金内容系张某事后恶意添加,实际仅收到借款4200元(扣除800元砍头息后的转账5000元),一审中申请对借条、收条的笔迹、指纹及内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因二人未按时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无法联系上二人,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祁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陈某、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争议焦点
1. 双方是否实际发生50000元现金借款,陈某、祁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及律师费;2. 陈某、祁某二审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是否应予准许。
法院观点
张某提交的借条、收条已经陈某、祁某签字捺印确认,足以证明50000元现金借款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陈某、祁某主张内容系事后添加,但未能对在空白借款凭证上签字捺印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鉴定程序终止系陈某、祁某未按时缴纳鉴定费、不配合鉴定导致,依法视为其放弃鉴定权利,二审中二人再次申请鉴定涉嫌滥用诉讼权利,且鉴定事项不足以推翻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待证事实无实质意义,依法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陈某、祁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3民终178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双方出具借条、收条时应当尽量确保全部内容填写完整后再签字捺印,切勿在留有大量空白的借款凭证上签字,避免被一方事后篡改内容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第二,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法院及鉴定机构的通知,按时足额缴纳鉴定费用、配合提交鉴定样本等工作,否则将被视为放弃鉴定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大额现金的,应当尽量留存现金来源证据(如银行取款凭证、营业收入记录等)、交付过程的录像或见证人证言,避免后续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时出现举证不足的问题;第四,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无正当理由在二审阶段才提出鉴定申请的,大概率不会被法院准许,反而会额外增加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